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73430249-7-/2022-0607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6-07
文号 浏览量 90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2〕31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31

 

当事人:施甸县新海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30521MA6KKC**1E             

住所(住址): 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摆榔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海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地址:保山市施甸县摆榔乡                             

当事人施甸县新海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MA6KKC3E1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海彪;许可项目;茶叶制品生产;食品销售;家禽饲养;动物饲养;活禽销售;牲畜饲养;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牲畜销售;蔬菜种植;新鲜蔬菜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鲜蛋零售:鲜蛋批发:服裝服饰零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茶叶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佰壹拾伍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54日;营业期限:201754日至203753。法定代表人张海彪,男,现年32岁,布朗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现查明,当事人张海彪于202110份在抖音平台开了一个网店,抖音店的店铺名是“台姐**小店”,抖音账号:Vip**酥,主要经营农特产品。202233,消费者韩*文在其抖音店下单购买了一瓶油豆腐,支付金额31.90元(含2元运费),订单于34日发货给他。*文收到货后经过查询发现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9266并不是油豆腐的标准,而是大米的执行标准,遂通过12315平台向我局投诉举报 

经查,该油豆腐是张海彪从施甸县甸阳镇台姐家肉制品加工厂购进的,并非施甸县艾家凹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标签是当事人仿照施甸县艾家凹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标签标注上去的当事人与施甸县艾家凹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并无联系,也无委托生产的委托书。其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内容都是虚假标注的。

另查明,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张海彪跟施甸县甸阳镇台姐家肉制品加工厂(王台)进购的油豆腐进货价是14/瓶,销售价是29.9/瓶,因消费者只在平台上下单购买了1瓶,所以也就只购进了1瓶。获得利润是15.9元。

    20223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张海彪下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施市监责改[2022]11-6号),责令立即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下架停止销售。2022325日,该公司负责人张海彪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与消费者达成了调解协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324,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8页),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店销售的油豆腐与标签内容不符的事实         

证据三、202238日,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的投诉信息登记表1,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店销售油豆腐的事实。

证据四、2022324日,当事人提供的油豆腐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油豆腐上标注的标签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41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202231,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20224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给予减轻罚款处罚,理由如下:一是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是本人作为该公司的负责人步入食品零售行业刚两个月,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上有所欠缺,为了能上抖音平台就仿照着施甸县艾家凹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制作了自己的标签,并不知道这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是公司建立以来,从2017年至2021年一贯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并在施甸县脱贫攻坚期间做出了贡献,带动了300多户农户参与创业,帮助农户销售土鸡,包谷,水果等农产品等,在脱贫攻坚期间建立扶贫车间解决了18个贫困户农户的就业问题,多次被各个单位当做学习基地,带着其他乡镇的农户到我公司学习,我公司从未受到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此次违法属于首次违法;三是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本人积极配合贵局工作,如实交代整个过程,并立即把销售产品全部下架,及时进行改正补救,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四是我公司在2020年以来疫情期间,种植养殖业经营特别困难,生意淡薄,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承担大额罚款。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撤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消除影响和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罚款申请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经研究决定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玖角整(¥15.90);

二、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 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