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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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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2-0513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5-13
文号 浏览量 62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2〕24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24

 

当事人: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4670**1E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天宇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晶晶                                       

身份证件号码:***                                       

2022315日,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我县存在发布“听说左岸星河开盘送冰墩墩,35日第一季开盘”的情况。318日中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左岸星河商品房楼盘,对其发布的广告进行查看,发现广告内容中含有“听说左岸星河开盘送冰墩墩 35日第一季开盘,销售热线:0875-8825666 8885777,开发商:云南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信息。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查明真相,经局领导批准,202231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发展业务,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岸星河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给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销售的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广告的发布业务由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左岸星河商品房销售的主体为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故该案的当事人为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于2011523日经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了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当事人于20223月初制作了6幅商品房销售海报,分别悬挂于:永盛路北侧靠西左岸星河楼盘外围1幅;售楼中心门前右侧1幅;契丹国际文化城北侧在建房屋东侧1幅;契丹国际文化在建房屋外围东部3。广告内容均为:“听说左岸星河开盘送冰墩墩 35日第一季开盘,销售热线:0875-8825666 8885777,开发商:云南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为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未取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授权,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属于未经授权发布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为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鑫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林飞的《询问笔录》1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裕平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岸星河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给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销售的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广告的发布全部由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左岸星河商品房销售的主体为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付晶晶身份证复印件1,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2318现场笔录1、现场照片6。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授权发布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为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违法事实;

4.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委托代理人孔维都身份证复印件1、对委托代理人孔维都的《询问笔录》1。进一步证明涉嫌未经授权发布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为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违法主体为昆明正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未经授权发布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为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24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224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2414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如下:1.无主观侵权动机,存在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2.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和危害小,受众客户主要为意向购买商品房客户,且赠送的“冰墩墩”是在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的合法授权渠道购买获得,不存在生产、制造、销售等行为;3.在立案调查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当事人提出请求给予减轻罚款处罚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陈述市场监管部门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予以部分采纳,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授权发布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为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的规定,属于未经授权发布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名称作为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违法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