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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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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2-021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2-10
文号 浏览量 33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2〕4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罚〔20224

 

当事人:福建伊德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37E5**U                              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                                  

负责人聂海燕                                      

身份证件号码:***                                  

2021123945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到施甸县甸阳镇蒋家寨大寨村施链一分部T3号钢筋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福建伊德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操作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六台门式起重机:80T门式起重机2台(18040401804039)、10T起重机3台(180308819100621905037)、5T起重机1台(15070170),且有3台起重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起重机依法进行了查封。为了弄清事实,查明真相,经报局领导批准,2021123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福建伊德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建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建设PPP项目一分部桥梁上部结构工程的分包公司,与工程承包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办理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经过调查,当事人主要负责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建设PPP项目一分部桥梁上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为进行施工,当事人先后购进了六台起重机,其中:80T门式起重机2台(18040401804039)、10T起重机3台(180308819100621905037)、5T起重机1台(15070170),六台起重机于202110月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20211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操作人员邹*虎、蔡*欢、蔡*凡在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的情况下正在操作产品编号为:19100621905037180308810T门式起重机。对于该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及未配备作业人员的行为,我局于20211117日就已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施市监特令20211-8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所有门式起重机,待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后,方可继续使用,至2021123日当事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伊德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聂海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1123日《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及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及我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福建伊德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柴建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委托代理人柴建强的询问笔录1份、柴建强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和《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合格证》6份,张鹏、张中义、朱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邹安虎、蔡家欢、蔡辉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及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门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门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当事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在责令整改通知书发出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继续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标准第十三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做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11220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处告〔202155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提出了减免处罚的请求。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本局经研究,认为你公司所提出的申辩陈述理由不成立,故本局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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