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0407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113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罚〔2022〕18号
当事人:施甸县飞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60402918A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世双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月20日,我局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保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单》(保市监抽通〔2022〕01号),在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公司被抽查的2批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2021年12月09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72号)安排和要求,对你公司实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取了2个样品,分别是:满堂红(6层)、福禄满堂红(2号),样品由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022年1月10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检验报告》:(1)满堂红(6层)检验结论(报告书编号№:(SC)YH2021-11-205):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药量(单个最大允许药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指标,燃放性能(计数误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销售包装、标志(未标明数量)不符合《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福禄满堂红(2号)检验结论(报告书编号№:(SC)YH2021-11-206):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火线牢固性)、燃放性能(计数误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销售包装、标志(未标明数量)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2年1月28日,本局将检验结果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1年1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公司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2种爆竹产品是2021年10月18日和2021年11月4日分两次从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购进的,其中,2021年10月18日购进福禄满堂红(2号)65件,2021年11月4日购进福禄满堂红(2号)50件、满堂红(6层)108件。“满堂红(6层)”包装标识:产品名称:满堂红,产品级别:C级,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产品类别:爆竹类,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 24426-2015,生产单位: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地址:醴陵市大障镇陶家垅村,生产日期:2021年(合格证标识),保质期:三年,含药量:单个含药量:0.05g,总装药量500g(外箱包装标识码标识)、箱含药量800g(外包装箱标识),商标:万欢,型号规格:六层、25封/件等,进购数量为108件,进货价格为48.00元/件,销售价格为58.00元/件;“福禄满堂红(2号)”包装标识:产品名称:福禄满堂红,产品级别:C级,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产品类别:爆竹类,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 24426-2015,生产单位: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地址:醴陵市大障镇陶家垅村,生产日期:2020年(合格证标识),保质期:三年,含药量:单发药量0.2g,总装药量800g(外包装箱标识),商标:万欢,型号规格:2号、12盘/件等,进购数量为115件,进货价格为52.00元/件,销售价格为62.00元/件。至案发之日止,以上2种不合格的爆竹产品已全部售完。本案中你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394.00元,违法所得为22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一份,《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二份,《保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单》一份,证明对你公司实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满堂红(6层)”“福禄满堂红(2号)”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2.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将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爆竹产品销售完;
4.《询问笔录》一份,进货单二份(№7707941、№770794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你公司销售的不合格爆竹产品的来源、进销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5.《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你公司签字(盖章)认可。
2022年3月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处告〔2022〕18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3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如下:一是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二是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三是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本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所提出的申辩陈述理由部分成立,本局予以采纳。
2022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进行处罚。
你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爆竹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做出裁量决定”的规定,你公司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但于2021年5月因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被我局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施市监处〔2021〕10号)。今年再次因烟花爆竹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我局处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你公司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满堂红”“福禄满堂红”爆竹产品,并作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捌拾捌元整(¥26788.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元整(¥223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