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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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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2-0407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4-07
文号 浏览量 29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2〕8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罚〔202208

 

当事人: 施甸县甸阳镇华阳冷冻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6KLTF56J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农民一条街西端口南行东侧    

负责人 段延年

2021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施甸县甸阳镇华阳冷冻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施甸县城南农贸市场北侧1个冻库(即你的门市部,冻库分为上下两层)下层左侧的3个位置分别摆放有:1.进口冷冻猪背部脂肪3箱;2.进口冷冻鸡翅尖6箱零1包;3.进口冻鸡爪1箱,已拆封,剩余3包(6公斤)。你店现场未能提供施甸县集中监管仓区的相关证明,你经营上述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不符合施甸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指挥部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施甸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入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并对上述进口冷冻食品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日,对上述进口冷冻食品、人员及环境分别进行了核酸采样,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经查实,你于2021年7月10日从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购进冷冻猪背部脂肪5箱,进货单价220.00/箱,销售数量是2箱,销售价240.00元/箱,货值金额为480.00元,库存3箱(查封的物品数量),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660.00元,故货值金额合计为114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有进货单据(付款证明单),有销售记录(华阳冷冻食品批发部销售单);2021年12月5日从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购进冷冻鸡翅尖7箱,进货单价70.00/箱,销售数量是5包(2公斤/包x6包/箱),销售价95.00元/箱(拆售销售价20.00元/包),货值金额为100.00元,库存6箱零1包(查封的物品数量),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590.00元,故货值金额合计为690.00元,违法所得41.70元,有进货单据(付款证明单),有销售记录(华阳冷冻食品批发部销售单);2021年12月5日从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瑞生祥冷冻食品店购进冻鸡爪2箱,进货单价415.00/箱,销售数量是1箱3包(2公斤/包x6包/箱),销售价440.00元/箱(拆售销售价75.00元/包),货值金额为665.00元,库存3包(查封的物品数量),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25.00元,故货值金额合计为890.00元,违法所得42.49元,有进货单据(付款证明单),有销售记录(华阳冷冻食品批发部销售单)。综上,你经营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的全部货值金额是2720.00元,共获得的违法所得是124.19元。

在调查期间,你向本局提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的部分相关证明材料: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昆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昆明宝象万吨冷链港出库证明和“云智溯”追溯码。但无法提供施甸县集中监管仓区的相关证明材料,你购进的上述进口冷冻食品运输到施甸县后,未主动向施甸县集中监管仓报备,也未进入施甸县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未取得出库证明,擅自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段延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你的主体资格;

2.2021年12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页)《财物清单》一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16张,证明你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的事实,及对涉案进口冷冻食品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对你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进货记录(付款证明单)两份(2页)、销售记录(华阳冷冻食品批发部)六份(6页),证明你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情况;

4.你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述进口冷冻食品的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昆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昆明宝象万吨冷链港出库证明和“云智溯”追溯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证明了你履行了进口冷冻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2021年12月29日施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核酸《检验报告》复印件五份(7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对上述进口冷冻食品、人员及环境进行了核酸采样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综上,你经营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严格按照施甸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指挥部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施甸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入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的要求进行报备,且未进入施甸县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未取得出库证明,擅自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2〕08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进行了告知。你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如下:1.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经营,诚信经营;2.产品数量少,金额小,现场检查时对上述进口冷冻食品、人员及环境进行了核酸采样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在立案调查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4.处罚过重,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本局对你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查证核实:鉴于案发后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且经核酸采样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你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单处或者并处的,除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查封的进口冷冻食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归还于你,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肆元壹角玖分(¥124.19);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壹佰贰拾肆元壹角玖分(¥20124.19)。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