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0407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85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2022〕5号
当事人:施甸县万兴乡春润茶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30521218970077D
住所(住址): 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万兴乡长浪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根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20日,施甸县万兴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举报人)到我局举报当事人施甸县万兴乡春润茶厂生产销售外包装标注有“万兴春润”字样的绿茶产品,其行为侵犯举报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外包装标注有“万兴春润”字样的绿茶产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举报人注册证号为第808822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11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封存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产品。
现查明:当事人施甸县万兴乡春润茶厂于1998年06月10日,经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0年3月14日,取得注册证号为第1373939的商标注册证;2021年02月18日,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万兴乡长浪坝村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注册商标是一朵花状图形商标。2020年3月,当事人委托昆明春创包装有限公司印制了灰白色牛皮纸的茶叶包装袋,分别是一级茶的包装袋规格是20cm*30cm,特级茶的包装袋规格是17cm*24cm,包装袋左上角位置印有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袋中间显著位置用绿色字体标注有“万兴春润”字样,一级茶包装上“万兴春润”四字在包装上呈横排列,字的高度约有3cm,四字横排约长15cm;特级茶包装上“万兴春润”四字在包装上呈竖排列,字的高度约有2cm,四字竖排约长9cm。当事人印制了上述包装袋后,将其生产的绿茶产品装在袋中进行销售,特级茶的售价是22元/袋,一级茶售价是16元/袋,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无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已包装好尚未销售的特级茶有15件(100克*50袋/件),一级茶有8件(200克*30袋/件),违法经营额20340元;尚未使用的包装袋有11000个。
另经查明,举报人是第80882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是一枚含有文字“萬興”、字母“WAN XING”和图形组合在一起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指定颜色是绿色,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0类“茶叶”。该注册商标曾被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绿茶产品曾被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举报人的注册商标及茶叶产品在我县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公众认可度,且举报人从未将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一份,证明举报人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及举报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开展调查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举报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三份,证明举报人注册商标基本情况且从未将注册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先后被评为“云南省著名商标”、举报人生产的绿茶产品曾被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等情况;
3.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
所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一份(共三页)、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我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绿茶产品的事实。
4.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负责人杨根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及当事人注册商标情况;
5.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开展调查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委托他人印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袋用于包装茶叶进行销售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举报人授权,擅自委托他人印制中间显著位置用绿色字体标注有“万兴春润茶”字样包装袋用于包装茶叶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构成侵犯举报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性质。
2021年12月2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1〕58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2021年12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理由如下:一是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上不足,无主观故意违法;二是当事一贯守法经营,此次违法属于首次违法;三是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本人积极配合贵局工作,主动召回侵权的产品;四是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大额罚款。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罚款申请,我局认为: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说明违法事实,主动召回侵权的产品,消除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罚款申请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万兴春润”茶包装袋11000个;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万兴春润”一级茶8件(200克×30袋/件)、特级茶15件(100克×50袋/件);
3.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 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