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1-0416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现查明,当事人杨芹芳于2015年4月27日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百货、化妆品零售、。
2021年1月22,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化妆品店销售区中货架上摆放的其中5种化妆品1、玫瑰花苞养肤水1盒,该产品外包装为金黄色,在外包装上标识有玫瑰花苞养肤水;商标名:称季泉;净含量12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486,执行标准:QB/T2660;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包装标识,合格17L20F01、20171220、20201220;产地:广东广州。2、润肤防护隔离乳2盒,在外包装上标识有润肤防护隔离乳;商标名:瑞倪维儿;净含量:30g,生产商: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南道9号,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26,执行标准:GB/T29665(W/O);生产日期见包装,2019/01/02-001;保质期2年;产地:天津市。3、活色幻彩腮红4盒,在外包装上标识有活色幻彩腮红;商标名:雷琪;净含量:8.5g;生产商:广东雷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中寨工业城;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2869,卫生许可证号:CD.FDA(1996)卫妆准字29-XK-1269号;执行标准号:QB/T1976,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合格LQ150207、20180206。4、晶透保湿采滚珠眼露3盒,净含量:20g;在外包装上标识有晶透保湿采滚珠眼露;商标名:三花两叶;委托方广州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花港大道32号E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071,执行标准:QB/T1857,产地:广东省广州市;合格BM:QL07007YY\202012.06。 5 、透明质酸原液2盒,在外包装上标识有透明质酸原液;商标名:瑞倪维儿;净含量:30毫升,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26,执行标准:QB/T2660;产地:天津市;2018/05/15.ZL。 该5个品种的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期限未下架。
据当事人陈述,这些化妆品是店铺开业后从昆明购进的,因时间长将进货单据丢失了,玫瑰花苞养肤水进了3盒价格100元1盒,139元1盒销售了2盒还剩1盒,总价格100元、润肤防护隔离乳进了6盒价格120元1盒,150元1盒销售了4盒还剩2盒,总价格240元、活色幻彩腮红进了15盒价格30元1盒,50元1盒销售了11盒还剩4盒,总价格120、透明质酸原液进了6盒价格100元1盒,120元1盒销售了4盒还剩2盒,总价格200元、晶透保湿采滚珠眼露进了4盒价格80元1盒,100元1盒销售了2盒还剩3盒,总价格280元。总价格940元。由于无法取得当事人进销货的相关凭证及记录,对是否销售过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违法所得等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施市监强措〔2021〕8号)1份及《财物清单》(施市监财清字[2021]8号)1份,证明当事人在“施甸县何元乡缘群日化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22日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在“施甸县姚关镇艾美美容室”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2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施甸县何元乡缘群日化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都由当事人进行了签名确认。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性质,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6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施市监听告〔2021 〕8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于2021年3月27日向我局提出了要求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是自己疏忽大意,未及时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检查,现已认识到自身错误,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店内化妆品进行清查,对已过期或快到期的化妆品进行下架销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也未售出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给予减轻罚款。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店内化妆品进行清查,对已过期或快到期的化妆品进行下架销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违法情节较轻,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当事人提出请求给予减轻罚款处罚的理由充分,请求给予采纳。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2盒;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 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