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0-0606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27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施市监处〔2020〕13号
当事人:鲁伟涛;性别: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在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从事百货经营。
2020年4月19日,施甸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违法经营卷烟制品84mm紫云烟硬盒23条。2020年4月26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2020年5月9日,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批卷烟总价格为人民币2530.00元。因该案管辖权不属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遂于2020年5月15日将该案移交我局进行查处。
现查明,2020年4月份,当事人从施甸县城一个不知名的流动商贩手里购进得84mm紫云烟硬盒23条,准备在自己店铺中进行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施甸县烟草专卖局查扣。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及时到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无进货单据,销售过程也未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0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以及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15日,施甸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文书1套(38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数量及违法物资价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性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施办字[2019]18号文件规定,将原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施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施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专利执法、盐业执法等职责划入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知识产权、专利执法、盐业执法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因此,该案的管辖权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施市监罚先告〔2020 〕13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0年6月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把烟草专卖局移交的23条84mm紫云烟硬盒卷烟处理给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有经营资格的个体户曾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二、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柒佰伍拾玖元整(¥75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 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