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0-033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文号 | 浏览量 | 27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市监处〔2020〕11号
当事人:云南石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064281331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建设路喜路达财富广场A2幢303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蛟,经营范围:太阳能热水器、真空集热管、大型太阳能集热工程、电热水器、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配件、太阳能光伏电器、热泵及相关配件、平板集热器、金属热管管芯、采暖炉、取暖器、照明灯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水净化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卫生洁具及相关配件、室内外装饰材料、建材、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净化水提供服务。营业期限: 2013-03-27日至2043-03-26。
2019年7月10日,我局监管人员发现云南石星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在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出催报公告(网址:http://www.shidian.gov.cn),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在注册登记住所未找到该公司。经进一步查实,该公司已连续二年(2017年、2018年)未参加年度报告,二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于2018年11月2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施甸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云南石星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山市国家税务局、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保工商联发〔2016〕5号),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石星商贸有限公司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填写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调查表》1份,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不在原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证据三:本局市场主体监管股提供的《企业二年未年报公示查询证明》1份,《施甸县税务局关于云南石星商贸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报公示、二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11月20日被国家税务局施甸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
证据四: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本局行政许可服务股提供的《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登记情况查询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登记的基本情况及该公司未办理过变更登记;
证据五: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企业年度报告的催报公告》1份,证明:经催报该公司仍未年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吊销云南石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