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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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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0-0421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0-04-21
文号 浏览量 16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2020〕8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2020〕8号

 

当事人:施甸大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根据《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计划的通知》(保市监发〔2019〕47号)要求,2019年10月24日,我局配合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公司生产销售的C30预拌混凝土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批量150m³,抽样数量6块(1组3块×2份)(含备样)(详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 :保市监抽2019JC-19号)。

2019年11月27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BJJ20191100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抗压强度(最小值)不符合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

2019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了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19006)及《检验检测报告》。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施市监检结告〔2019〕1-51号)、检验检测报告(№:BJJ201911002)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施市监责改〔2019〕1-5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实, 2019年10月24日,你公司共生产了168 m³混凝土,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抽样时的混凝土方量是150m³,样品等级是C30,根据销售记录,你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混凝土全部销售给何元养牛场,销售价格是405/ m³,含运费、打泵费、3%的税金,金额共为68040元。根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口述,该批次混凝土的生产成本为260元/ m³150m³预拌混凝土货值金额为60750.00元,违法所得为217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共2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1份(共1页)(编号 :保市监抽2019JC-19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共1页)(编号 :保市监抽2019JC-19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受检产品信息联1份(共1页)、保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廉政监督卡1份(共1页)(编号 :保市监抽2019JC-19号)、送达回证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19006)(1份,共1页),证明保山市质量技术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监督抽查及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的事实。

2.保山市质量技术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19年10月24日销售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事实及销售情况。

4.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反映了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你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你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施办字[2019]18号文件规定,将原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施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施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专利执法、盐业执法等职责划入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知识产权、专利执法、盐业执法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因此,该案的管辖权属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施市监处告〔2020〕8号),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提出以下理由:“一、违法所得的计算,我公司认为存在一些问题。贵局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仅扣除了原材料的成本,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发生了工人工资、运费、水电费等费用。我公司根据实际成本核算,每方混凝土的成本分别为原材料260元、工人工资26元、运费51元、泵费30元、水电费4元、伙食费2元、税金12元,合计成本是385元/方,销售价格是405元/方,实际利润为20元/方。二、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到实地做回弹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由于公司当时做了实地检测后,检测结果为合格,没有及时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错过了复检申请时间,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计算书。三、从2013年3月12日公司成立至今,由于本地市场不规范,施甸县城工地相继出现很多家临时搅拌站,这些临时搅拌站没有相关批复及资质,且个别还以低价对外销售混凝土,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形成了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且屡禁不止,长期对我公司混凝土销量造成极大影响,公司一直以来处于亏损状态。四、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我公司2020年1月19日放假后,一直到2020年4月4日才得以复工复产,已经停产了近三个月,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

2020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认为:根据现场调查证据材料内容,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成立,但处罚幅度畸重。鉴于你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且你公司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予以部分采纳,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已认识到错误行为,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00);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柒拾伍元整(¥30375.00)。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 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