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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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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0-0903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0-09-03
文号 浏览量 36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2020〕5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20205

 

当事人:叶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113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施甸浙南商贸有限公司珠宝柜台涉嫌虚假宣传,当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到施甸浙南商贸有限公司珠宝柜台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店经营场所有一组珠宝展柜,展柜内放着待售的各类手镯、项链、戒指等首饰均挂有万季福的标签,柜台上摆放着写有开业大酬宾、本场6.8字样的标示牌,柜台背景墙中央有万季福的字样。现场检查发现,你店经营柜台内待销售的珠宝首饰共计654件,另有证书461张,促销活动使用的抵用券4219张。你店销售人员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向你店内销售人员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施市监强扣〔202001号),对上述待售的珠宝首饰、证书、抵用券及柜台依法进行查封,并现场封存。

经查,你于2019114日与施甸浙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用施甸浙南商贸有限公司收银区旁约12平方米的区域,拟用于手镯、项链、戒指等珠宝首饰销售经营活动。之后着手装修事宜,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1225日开始营业,擅自销售万季福珠宝首饰。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万季福商标状态,显示万季福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是深圳市金欢玉喜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经由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如下:万季福”21952709号,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随后的调查中,向我局提供了深圳市金欢玉喜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授权书及部分珠宝首饰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另查明,为了揽客,增加销售量,你店柜台销售人员于开业当天(即20191225日)起在其柜台处及超市门口向消费者发放抵用券进行促销活动。抵用券右下角处有刮奖涂层用于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提供2000元的中奖面额,用于消费者在其店内购买商品时抵扣相应金额。

再查,在本局调查中,你店销售人员提供了开业以来的部分记账本,但无法提供详细、完整的销售台账以及进货台账和相关票据,据你所述,由于刚开业,投资比较大,为了揽客,所售珠宝首饰或采取打折促销、或使用抵用券减价销售,获得利润少,由你口述自20191225日开始经营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销售额约为105000.00元,获利金额为10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113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现场执法情况、你店无照经营情况等事实;

2. 深圳市金欢玉喜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书》一份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你店具备销售深圳市金欢玉喜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品的资质;

3.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的身份;

4.的询问笔录一份、你店内销售人员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租用施甸浙南商贸有限公司的柜台,无照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的事实;

5. 你店内销售人员提供的记账本复印件一份、《珠宝销售服务单》三份,证明经营销售珠宝首饰的事实;

6.与施甸浙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和施甸浙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初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店经营场所的权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你或证据提供人签字认可。

我局于2020325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告〔2020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珠宝首饰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施办字〔201918号)文件规定,将原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施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施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专利执法、盐业执法等职责划入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知识产权、专利执法、盐业执法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因此,该案的管辖权属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整(¥10000.00);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施甸县 人民政府或者 保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施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