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09_D/2017-012400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01-24 |
文号 | 浏览量 | 32 |
第四项: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71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