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09_D/2016-1216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文号 | 浏览量 | 72 |
行政处罚
第一项:对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以及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71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