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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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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50704-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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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施处罚〔2025〕31 号


当事人:施甸县旧城乡杨成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营业执照》 

经营者 潘继梅

2025年5月19日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施甸县旧城乡杨成百货店现场检查出24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5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经查实,24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名称、净含量、进销价、超过时限如下:1.牛筋傳说5盒,50袋/盒,18克/袋,共4500克,进价16元/盒,进价金额合计80元,销价18元/盒,销价金额合计90元,生产日期2024.11.02,保质期5个月,2025年4月2日到期。2.魏清文豆腐2盒,进价16元/盒,进价金额合计32元,销价18元/盒,销价金额合计36元,生产日期2024.03.02,保质期270天,2024年11月27日到期。3.臭干子196袋,进价0.3元/袋,进价金额合计58.8元,销价0.5元/袋,销价金额合计98元,生产日期2024.08.01,保质期180天,2025年1月28日到期。4.软可可派1袋,520克(20枚)/袋,进价12元/袋,销价14元/袋,生产日期2024.11.05,保质期6个月,2025年5月5日到期。5.皇家吐司面包12包,进价0.35元/包,进价金额合计4.2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6元,生产日期2024.12.02,保质期120日,2025年03月31日到期。 6.海天的醋6瓶,450mL/瓶,共2700mL,进价3.5元/瓶,进价金额合计21元,销价5元/瓶,销价金额合计30元,生产日期2023.01.28,保质期:24个月,2025年01月28日到期。7.虎皮豆腐1盒,50包/盒,进价16元/盒,销价18元/盒,生产日期2024.07.09,保质期270天,2025年04月04日到期。8.葡萄露酒6瓶,750mL/瓶,共4500mL,进价20元/瓶,进价金额合计120元,销价25元/瓶,销价金额合计150元,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3日,保质期36个月,2024年10月13日到期。9.椰谷椰子汁1瓶 ,1.25千克/瓶,进价8元/瓶,销价10元/瓶,生产日期2023.12.21,保质期12个月,2024年12月21日到期。10.花椒油2瓶,225毫升/瓶,共450毫升,进价8元/瓶,进价金额合计16元,销价10元/瓶,销价金额合计20元,生产日期2023.09.27,保质期18个月,2025年03月27日到期。11.海鲜酱油1瓶,500mL/瓶,进价4元/瓶,销价5元/瓶,生产日期2023.08.20,保质期:18个月,2025年02月20日到期。12.红油郫县豆瓣4瓶,1㎏/瓶,共4㎏,进价9元/瓶,进价金额合计36元,销价10元/瓶,销价金额合计40元,生产日期2024.05.15,保质期12个月,2025年05月15日到期。13.红油郫县豆瓣2瓶,500g/瓶,共1000g,进价5元/瓶,进价金额合计10元,销价7元/瓶,销价金额合计14元,生产日期2024.05.16,保质期12个月,2025年05月16日到期。14.红油郫县豆瓣3瓶,700g/瓶,共2100g,进价,8.5元/瓶,进价金额合计25.5元,销价10元/瓶,销价金额合计30元,生产日期2024.04.03,保质期12个月,2025年04月03日到期。15.手磨豆干200包,进价0.19元/包,进价金额合计38元,销价0.2元/包,销价金额合计40元,生产日期2023.12.26,保质期9个月,2024年09月26日到期。16.鸡肉串49包,进价0.35元/包,进价金额合计17.15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24.5元,生产日期2024.01.30,保质期180天,2024年07月28日到期。17.馋口水100包,进价0.35元/包,进价金额合计35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50元,生产日期2024.08.10,保质期150天,2025年01月07日到期。18.冰爽柠檬味汽水3瓶, 规格330毫升/瓶,共990毫升,进价2元/瓶,进价金额合计6元,销价2.5元/瓶,销价金额合计7.5元,生产日期2024.01.25,保质期12个月,2025年01月25日到期。19.美年达3瓶,330毫升/瓶,共990毫升,进价2元/瓶,进价金额合计6元,销价2.5元/瓶,销价金额合计7.5元,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12个月,2025年01月24日到期。20.泡椒牛肉面1桶,113克/桶,进价3.8元/桶,销价5元/桶,生产日期2024.11.17,保质期6个月,2025年05月17日到期。21.味极鲜1瓶,150毫升/瓶,进价2元/瓶,销价2.5元/瓶,生产日期2023.11.13,保质期18个月,2025年05月13日到期。22.海苔味脆脆条1包,60克/包,进价4元/包,销价5元/包,生产日期2024.03.03,2025.03.02到期。23.冰皮蛋糕21包,进价0.3元/包,进价金额合计6.3元,销价0.5元/盒,销价金额合计10.5元,生产日期2024.10.14,保质期150天,2025年03月12日到期。24.法式软面包5包,进价0.3元/包,进价金额合计1.5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2.5元,生产日期2024.10.07,保质期6个月,2025年04月07日到期。24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626袋(瓶、包、桶、盒),货值金额共716元。

15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名称、数量、进销价、限期使用日期如下:1、高露洁6条(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705的4条、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702的有2条),净含量90克/条,共540克,进价2.3元/条,进价金额合计13.8元,销价3元/条,销价金额合计18元。2.城市宝贝防护花露水6瓶,175mL/瓶,共1050mL,进价5元/瓶,进价金额合计30元,销价7元/瓶,销价金额合计42元,限期使用日期20240908。3.儿童水晶防虫牙膏5条,50g/条,共250g,进价4.5元/条,进价金额合计22.5元,销价6元/条,销价金额合计30元,限期使用日期20240414。4.三七药物牙膏1条,120g/条,进价3.5元/条,销价5元/条,限期使用日期20211003。5.飘柔5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0507的3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3的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913的1瓶),190mL/瓶,共950mL,进价7元/瓶,进价金额合计35元,销价10元/瓶,销价金额合计50元。6.飘柔1瓶,400mL/瓶,进价17元/瓶,销价20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9。7.清扬去屑洗发露251包(限期使用日期20230919的239包、限期使用日期20200221的12包,5毫升/包,共1255毫升, 进价0.25元/包,进价金额合计62.75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125.5元。8.青蒿去屑发用洗剂10包,8mL/包,共80mL,进价0.25元/包,进价金额合计2.5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5元,限期使用日期20220716。9.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207包,5克/包,共1035克,进价0.25元/包,进价金额合计51.75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103.5元。限期使用日期20220830。10.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活力运动薄荷型483包(限期使用日期20230918的342包、限期使用日期20240201的141包,5克/包 ,共1715克,进价0.25元/包,进价金额合计120.75元,销价0.5元/包,销价金额合计241.5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975包(瓶、条),货值金额640.5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情况、销售情况及违法所得无法查证核实。

根据全国12315平台显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后出现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或举报,未接到消费者使用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或举报,经查询施甸县人民政府官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名下无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05月19日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2025年0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3页,照片2张,证明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施甸县旧城乡杨成百货店现场检查出24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5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3.2025年0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页,《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一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24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5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5年06月05日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朱新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朱新建处理其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5.2025年06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716元、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640.5元及当事人无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事实。

6.2025年06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1页,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化妆品,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7.2025年06月05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在2025年0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出超过保质期食品、化妆品后当事人进行了自检自查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都由当事人进行了签名确认。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5〕3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拟对其处罚如下:.警告;.没收626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没收975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三.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已于2025年06月05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作合并处罚,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没收626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没收975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至国家金库施甸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