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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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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50606-00004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4-10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工商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云市监保施罚告〔2025〕29号

施甸润维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施甸润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1126日,本局收到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施检建〔202410号)。该建议书指出,你公司存在虚假注册登记行为,其登记主体无实际经营活动,实为犯罪分子出于实施违法犯罪目的而设立的 "空壳公司"。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随即指派杨国丽、段丽赛进行核查,并于20241216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5月,许维芳因资金周转需求,在明知无法通过金融机构合规获取贷款的情况下,意图通过注册公司并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按照陈增剑(已被判刑)的指使,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施甸春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施甸润维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公司对公账户及网银服务。

此后,许维芳将上述公司的对公账户、网银、营业执照、公章等全套公司证照、账户等资料交予陈增剑,相关资料被陈增剑非法转售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实质上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条件,致使涉案对公账户产生大量违法犯罪资金流水,造成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市场营商环境,扰乱社会管理及市场经济秩序。

2022624日,陈增剑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528通过云南省政务网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报的经营场所为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姚关公路东侧69”。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20日实地核查确认,该地址实际不存在。另据施甸县姚关镇姚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姚关镇姚关街”区域未实施门牌编号管理制度。你公司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注册地址材料中关于经营场所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

综上,你公司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存在虚构经营场所、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

你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你公司通过隐瞒重要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设立空壳公司后,将全套公司证照及银行账户资料非法转售,致使相关材料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涉案对公账户涉及巨额违法犯罪资金流水,造成多名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市场营商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情形,违法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情节严重”之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同时,依据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以及第十条第二项:“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建议将你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国丽、段丽赛  

联系电话:0875-8121619

联系地址:施甸县甸阳镇远征路11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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