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50410-0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
文号 | 浏览量 | 3 |
施甸润维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施甸润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施检建〔2024〕10号),建议书表明:你公司转让营业执照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随即指派杨国丽、段丽赛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4年12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9日、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到施甸县人民法院调取了《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云0521邢初69号]和《施甸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查明:2021年5月28日,你公司在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及网银,之后将对公账户及网银密码、营业执照、公章等全套资料以500元卖给陈增剑,陈增剑又将上述全套资料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陈增剑于2021年10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6月24日经由施甸县人民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24年12月10日,办案人员到本局行政审批股企业档案室调取相关的注册登记材料。经查,2021年5月28日,你公司通过网上提交《公司章程》和《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资料,办理了《营业执照》。
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登记档案预留电话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电话无法接通,无法取得联系。同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登记住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姚关公路东侧69号”进行实地核查,经现场检查找不到该地址,执法人员到登记住所所在地施甸县姚关镇姚关村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执法人员,姚关镇姚关街的所有地址均无门牌号,证实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姚关公路东侧69号”为虚假地址,该地址不存在。
2024年12月20日,本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施市监询通〔2024〕02号)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维芳的住所),运单号1238759888323于2024年12月23日12:20:24被家人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本局也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其他材料。
2024年12月24日,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施甸县税务局发出《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施甸润维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施市监函〔2024〕47号)。202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施甸县税务局向本局回复的《施甸县拟吊销未年报征求意见表》表明,你公司为非正常户,建议按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营业执照转让给他人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应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国丽、段丽赛
联系电话:0875-8121619
联系地址:施甸县甸阳镇远征路11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