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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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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30526-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5-26
文号 浏览量 2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罚〔2023〕30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30


当事人:保山昆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736278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270

法定代表人杨勤

20234141010分,我局检查人员在施甸县甸阳镇大竹蓬村角里老年活动中心旁附件居民房墙体上及电线杆上发现张贴有当事人发布的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保山昆华医院专注男性健康;男士专线0875-8090999;隆阳区兰城路270号(兰城路/象山路交岔路口),扫码咨询为爱加油,……”等内容。为了进一步查明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指派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0411月开始在保山市永昌路永昌文化园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当事人于20231月份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络以400元的价格订做了广告内容为:保山昆华医院专注男性健康;男士专线0875-8090999;隆阳区兰城路270号(兰城路/象山路交岔路口),扫码咨询为爱加油,……”等内容的医疗广告400份,并以每份1元的价格请人分别施甸县甸阳镇、仁和镇等乡镇的民房墙体、及电线杆上发布该广告。你公司负责广告订制及发布的人员已离职,相关广告经营单位无法核实,共支付广告费用800元。

另查明,你公司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及时组织人员对上述广告进行拆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414日在当事人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至我局处理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3.20235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4.《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份(3),证明准予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不相符的事实;

6.2023428日,当事人提交《关于我院医疗广告的整改报告》1份、照片复印件58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当事人在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擅自在施甸县甸阳镇、仁和镇等乡镇的民房墙体上及电线杆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发布的广告进行拆除,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35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33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捌佰元整(¥ 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24129501040005541,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人民路00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