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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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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31020-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3-10-20
文号 浏览量 128
主题词 质量监督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 郑燕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施甸县由旺镇闽城五金零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521MA*****33H

住所(住址):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大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燕发

身份证件号码:*****  


20238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353)有关要求对施甸县由旺闽城五金零售店经营的电线电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存放的电线电缆,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官网查询,均未查询到“昆明市昆胜电线电缆厂”“昆明市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公司信息及认证证书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经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开发区从事五金产品零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2年和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建材城(昆明市官渡区巨可辉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伟强,采用微信联系的交易方式购进了五个品种的电线在当事人店铺内进行销售。具体为:

1.包装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执行标准:JB/T8734.2-2018、产品型号:BLV、检验编号:检01,盖有“昆胜线缆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电缆长度:100m、额定电压:450/750V、产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话:0871-67364947”的电线16卷,线体标示有“吉泰线缆有限公司名称”字样的电线,共4个规格,分别为① 产品规格:25㎡ (生产日期:20225月、数量:4卷);②产品规格:16㎡ (生产日期:20231月、数量:5卷);③产品规格:10㎡ (生产日期:20232月、数量:6卷);④产品规格:10㎡ (生产日期:20225月;数量:1卷)。

2.包装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执行标准:JB/T8734.2-2018、产品型号:BLV、产品规格:16㎡、检验编号:检01,盖有“昆胜线缆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电缆长度:100m、额定电压:450/750V、产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话;0871-67364947”的电线4卷,线体上标示有“昆明市昆胜电线电缆厂”字样,外包装及线体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3.包装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产品标准:GB/T5023.3-2008;、型号:ZR-RVS;、检验员:无;、电缆长度:100m;、额定电压:300/500;、产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话;0871-67364947;、标称截面:2×2.5mm2 (生产日期:2023、数量:2);、导体结构:无。昆明市昆胜电线电缆厂。产品合格证、CQCCCCs,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精芯不变昆胜线缆与众不同。

4.包装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橡套软电缆、产品标准:JB/T8735.2-2011;产品型号:YZ;检验员:无;电缆长度:100m;额定电压:300/500V;产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话;0871-673649473*4mm2 2+50米);3*2.5mm2 2+80米);2*2.5mm2 1+49米);2*4mm2 2+13米);2*6mm2 1卷)昆明市昆胜电线电缆厂。产品合格证、CQCCCCs、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精芯不变昆胜线缆与众不同。

5.焊线:因销售方(郑燕发)有关标签丢失,具体商标信息,合格证信息无法得知。(数量:69米)

2023830日我局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394日回函,经登陆云南省市场监管系统和昆明市智慧市场监管系统查询,均无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2023831日我局向河北省吉泰线缆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2023831日回函,当事人经营线体标示有“吉泰线缆有限公司名称”字样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是该公司生产但外包装不是该厂包装。

据当事人陈述该店销售存放的电线电缆总货值(7148.9元),因未能提供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8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220238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5页),照片5张。

32023831日河北省吉泰线缆有限公司回函。

420239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回函经登陆云南省市场监管系统和昆明市智慧市场监管系统查询,均无“昆明市昆胜电线电缆厂”“昆明市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库存单一份(1页)。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进行了签名予以确认。

当事人销售伪造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及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已构成了涉嫌销售伪造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及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0912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施市监处告〔202365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伪造产品的产地,厂名、认证标志“电线电缆”(详见财物清单);

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至国家金库施甸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