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3101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文号 | 浏览量 | 68 |
当事人:南宁市西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371*****17Q
住所(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4号
法定代表人:石杨剑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7月14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由旺家易购生活超市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出厂编号20F000258(上行)电梯下部转向站内存在杂物;出厂编号20F000258(上行)电梯上部转向站内存在杂物,盖板保护装置失效;出厂编号20F000259(下行)电梯上部转向站存在杂物,盖板保护装置失效。上述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的保养记录全部显示正常,但2023年7月8日因齿板损坏维修更换过踏板,且保养记录未见2023年7月8日维修记录。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经对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旺家易购生活超市)的调查并核查提取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维保合同等相关资料后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与施甸县由旺镇家易购生活超市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南宁市西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甲方(施甸县由旺镇家易购生活超市)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由于当事人承担的是一整年的维护保养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3年7月14日,检查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内转向站不清洁、电梯更换易损件不记录、电梯维护保养后仍造成保护装置失效、维护保养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的规定,同时查明,当事人安排的电梯维保人员罗峰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项目电梯机械安装维修有效期截止为2022年7月31日,电梯维保人员刘伟无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宁市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1份,《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施市监协查〔2023〕13-1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5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施市监特令〔2023〕第6-10号)。
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询问记录》3份,出厂编号20F000259电梯2023年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出厂编号20F000258电梯2023年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2023年7月8日由旺家易购生活超市支付维修费用记录截屏复印件。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屏打印件(查询当事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维保人员罗峰、刘伟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5.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整改报告》。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内转向站不清洁、电梯维护保养后仍造成保护装置失效、电梯更换易损件不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同时当事人安排无电梯修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给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触犯两项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对象是同一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相互牵连,客观上是一个整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合并处罚。
2023年9月7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3〕67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理由如下:在立案调查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由于近几年疫情及疫情刚恢复经济不景气,公司成本大,维持工人工资困难,公司在维持正常经营和资金周转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违法行为,能及时整改,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未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维护保养电梯、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上述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至国家金库施甸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