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73430249-7/20231103-0001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3-11-03
文号 浏览量 46
主题词 质量监督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3〕64号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亨发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0XW

住所(住址): 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    

经营者:陈冠                

身份证件号码:*****

按照《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3 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29)要求,2023724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受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你店销售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生产单位:云南联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规格型号:S3.2 dn25×en3.5,标注执行标准:GB/T 18742.2-2017)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822日,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BJJ202308007),报告显示,检测项目平均外径检测结果25.5mm(标准要求25.025.3mm),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平均外径不符合GB/T 18742.2-2017《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保山市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831日,本局向你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你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报告送达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抽查批次的产品。你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9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你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店于2023517日从联塑管道(保山一级经销商)购进上述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40条,购进价格19.53/条(打88折,实付17.19/条),支付货款687.60元;到店后以19.00/条价格进行销售,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售收入760.00元。

2023822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经抽样检验对上述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出具检验报告(№:BJJ202308007),认定“平均外径”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18742.2-2017《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你店不能提供供货商证照、销售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上述不合格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货值金额为760.00元,你店违法所得为7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店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送达凭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受检产品信息联》各1份;

3.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BJJ2023080071份;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5.《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6.《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吴杏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对被授权人的《询问笔录》1份、《联塑管道(保山一级经销商)销货清单》1份、《出库单》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你店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3109日,我局依法向你店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364号),告知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店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店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综上,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40.00);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贰元肆角(¥72.40)。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至国家金库施甸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