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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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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30707-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7-07
文号 浏览量 17
主题词 工商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3〕27号


当事人:施甸县由旺镇爱客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0521MA*****B65

住所(住址): 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艳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委会            

2023422日,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在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委会下浪坝组进行卷烟市场检查时,现场查获了施甸县由旺镇爱客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于202356日移交我局调查,经审核该案属我局管辖,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7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在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委会下浪坝组从事百货经营。2023420日,当事人从一不知名的商贩手里购进了84mm云烟(紫)17条, 进货价是135.00元一条 ,总价值是2295.00元。购进后准备在自己店铺中进行销售,由于是该商贩第一次来到自己店铺推销货,所以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和他要进货凭证,进完货后还未销售就被施甸县烟草专卖局查扣,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是否销售过及违法所得等无法认定。

2023422日施甸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违法经营卷烟制品共计查获84mm云烟(紫)17条。2023424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2023423日,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批卷烟总价格为人民1870.00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79日,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并未及时到施甸县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3512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5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准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202356日,施甸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文书1套(4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准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数量及违法物资价格等。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涉嫌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准,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35 1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施市监告〔202327”《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二、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伍佰陆拾壹元零分(¥56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施甸县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24129501040005541),地址:施甸县甸阳镇人民路005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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