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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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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30626-00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6-26
文号 浏览量 149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施甸县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2432****440

住所(住址):施甸县城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军   

身份证件号码:***                       

20221122日,施甸县审计局以《施甸县审计局关于施甸县妇幼保健院202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书》(施审移〔202214号)文,向本局移送当事人相关违规收费问题线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715日,经施甸县卫生健康局许可执业从事妇幼保健等诊疗服务。在2021年的诊疗活动中,从南宁市品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以1.60/条购进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用于幼儿诊疗服务,并以2.50/条的价格收取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费,共计使用1952条,收取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费4880.00元。依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按规定可以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另行收费。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5%;购进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4%;购进价在1000元以上的3%,但单项材料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组织器官移植供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收。”的规定,当事人以2.50/条收取收取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已高于政府定价标准1.68/条,每条超标准多收0.82元,合计多收1600.6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及质量检验报告,核实了销售人员授权书和身份证,保存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与供货方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

202322日,本局依法向我单位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责令退款通知书》(施市监责退〔20231号),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600.64元。202321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退款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了退款,共计退款1419.42元,但有8位患者(监护人)不愿提供账户,且明确表示无需退款共计181.22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你单位未能退还患者(监护人)多付的价款181.22元,本局予以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施甸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施审移202214号),证明施甸县审计局向我局移送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违法线索、及当事人使用一次性光疗尿裤的数量、价格等违规收费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何卫勇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费相关事宜,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20231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用于诊疗服务,购进数量、价格、使用数量等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入库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上述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等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供货企业卫生用品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的情况及使用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退款情况材料(共26页),证明当事人按

要求对多收价款进行了清退,及未能退的价款金额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

202322日,本局依法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21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费一次性光疗尿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费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标准收取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一次性光疗尿裤费的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1.22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81.2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2.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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