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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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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30626-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6-26
文号 浏览量 83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施甸县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MA6****91C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进    

身份证件号码:***                         

20221118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8)文,向我局交办当事人相关问题线索。经核实,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2022111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127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验记录视频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并于2023130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0225日,经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11224日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客运站对面大仓库一楼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

当事人于2022615日至2022628日期间,对外出具的云MPV**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检验报告编号:53050622206150002-4)、云MLN**8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报告编号:53050622206170004-1)、云MPD**7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报告编号:5305062220628000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报告,在检验过程中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要求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8号)1份,证明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我局交办当事人相关问题线索、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2022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要求进行检验,出具了不实机动车检测报告的事实;

2.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2022919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及20221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检验视频电子数据的事实;

3.20221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制作的《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电子数据MP4视频文件6个,证明当事人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未按标准及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要求检验的事实;

4.20231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未按标准及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要求检验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杨进的身份证复印件1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中,未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要求进行检验,出具了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检验(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已构成出具不实机动车检测报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3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31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27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提出如下减免申请:公司刚刚获得批准从事检测业务,业务人员还不够熟悉相关法规致使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并非有意作假或绕开法律规定谋取不当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及危害,由于检测业务年限政策的调整及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一直处于亏损、负债运营,公司及公司法人难以承担3万元罚款,公司法人杨进及员工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申请,体现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关怀,给公司及法人、员工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企业也能更好的服务社会。本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部分采纳,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出具不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