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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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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3-021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2-10
文号 浏览量 97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3〕6号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WR77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尹绍团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10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的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经营的辣子鸡、香辣花生、酒鬼豆干等食品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111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 (№:SP2022A28516),食品名称:辣子鸡;被抽样单位: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实测值为0.432(标准指标≤0.075),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5.84(标准指标≤1),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菌落总数,(CFU/g),实测值:9300000790000056000001800000017000000(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不符合GB 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1122日,我局向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P2022A28516),由你店经营者尹绍团签收,并告知你店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途径及时限。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查获待销售的同批次的辣子鸡11袋,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涉嫌销售的不合格辣子鸡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施市监强制〔2022115号),并告知了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截至2022122日,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未对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SP2022A28516)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你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2123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  

经调查核实: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于20170228日注册了《营业执照》,在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经营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日用品、针纺织品、化妆品、文具用品、烟草制品、电子产品的零售,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21010日,施甸县甸阳镇顺源百货商店从昆明市官渡区高强副食经营部(进货凭证为《超强食品商行销售单》)购进产品名称标示为丽丽香辣子鸡4100/件),进货单价200.00/件,销售了389袋(含抽检数量45袋),你店对不合格辣子鸡进行召回,召回数量是283袋(全部退还供货方昆明市官渡区高强副食经营部),其实际销售数量为106袋,其销售价为4.00/袋,销售额合计为424.00元,库存11袋(扣押的物品数量),获利212.00元。案件调查时,你店提供了辣子鸡的进货单据、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因为辣子鸡是预包装食品,所以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GC2253000000394279)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与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你店经营的辣子鸡进行抽样,其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等相关事实;  

2.你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尹绍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其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3.《检验报告》(:SP2022A285161份、《送达回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你店销售的辣子鸡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以及我局责令你店召回不合格食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络截图2份,证明我局于20221119日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2页)及照片4张,《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施市监强制〔2022115号)和《财物清单》、《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施市监延强〔2022115号)各1份,证明20221122日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你店销售的不合格辣子鸡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店采购上述辣子鸡的采购时间、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获利情况及召回情况的事实;  

7.昆明市官渡区高强副食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销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昆明巧吃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辣子鸡的《昆明巧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进货情况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你店提交的《整改报告》、《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你店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综上所述:你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子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11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36号),将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辣子鸡的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金额小,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案发之后你店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未收到群众对你店销售上述不合格辣子鸡发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免于罚款,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辣子鸡11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贰元整(¥212.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