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5061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施甸春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收到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施检建〔2024〕10号)。该建议书指出,当事人存在虚假注册登记行为,其登记主体无实际经营活动,实为犯罪分子出于实施违法犯罪目的而设立的 "空壳公司"。经本局查明,当事人通过隐瞒重要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设立空壳公司后,将全套公司证照及银行账户资料非法转售,致使相关材料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情节严重”之情形,依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同时,依据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以及第十条第二项:“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本局决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