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40827-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
文号 | 浏览量 | 103 |
为营造良好营商氛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打造宽松、安静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在施甸县范围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期”规定。现就落实“企业安静期”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期”规定
(一)“企业安静期”规定
在施甸县范围内每月1—15日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形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特殊情形范围
1.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生态环境事件等需要处置;
2.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行政检查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产品质量抽检任务;
3.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特殊重点领域,需要现场检查;
4.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
5.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或者督促整改的;
6.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
7.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二、畅通举报渠道
(一)举报范围
在施甸县范围内,违反“每月1-15日期间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特殊情形除外)”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企业安静期”规定的,及时向施甸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75-8122304
特此通告。
施甸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