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73430249-7-/2021-0728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7-28
文号 浏览量 17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以及《保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涉及3类、13(详见附件13类分别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及非公司企业)中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中涉及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中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

二、告知承诺内容

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各注册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

四、办理流程

告知。在办理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时,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场监管部门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

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

)受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注册登记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索要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承诺书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在线完成电子验签。

(五)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承诺书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附件:1.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