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7-9/20231206-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文号 | 浏览量 | 4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经施甸县统计局审批的施甸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如下:
一、2023年审批的施甸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2023年施甸县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调查》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 施统调查字〔2023〕1号 | 2023年12月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施甸县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调查》《施甸县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调查》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 施统调查字〔2023〕2号 | 2023年12月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巩固“国家卫生县”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 施统调查字〔2023〕3号 | 2023年12月 |
施甸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将在施甸县统计局外网(https://www.shidian.gov.cn/zfxx/bmgkml/sdxtjj/fdzdgknr.htm)“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进行公布。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