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9934-1-/2020-1102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灾后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施甸县自然灾害救助事项办理
(1)救助对象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解决受灾群众因灾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不得调配或预留。
(2)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3)办理程序
严格按照《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96号)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执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的受灾情况,将上级下达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达到乡镇,按照“户报、组评、村审、乡定”的程序,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扩大使用范围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做到精准救助。
(4)办理时限
务必于春节前将资金发放到因灾困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