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31027-00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听证 | 发布日期 | 2023-10-26 |
文号 | 浏览量 | 74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收费标准方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你局关于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建议,为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价格改革,促进县城垃圾处理良性循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和县城发展需要,我局依照《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了调整方案,经修改完善并报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调整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1.城镇居民(含租房居住的外来人员):按常住人口及易地搬迁人口计收,每人每月5元。
2.除学校医院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驻施单位:按实有人数(包括在编及合同工、临时工)计收,每人每月5元。餐厨、商铺、绿化等垃圾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3.学校(含幼儿园):按“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的方式合并计收,教职工(在编及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20元(由学校承担,不允许转嫁给学生)。教职工及学生每年均按10个月计收;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不纳入学校缴费基数。
4.医疗卫生机构:
(1)医院:按“职工人数+编制床位数”的方式合并计收。职工(包括在编及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5元,床位(按编制床位数)每床每天0.4元。
(2)疾控中心:按实有人数(包括在编及合同制职工)计收,每人每月5元。按职工人数收取后,不再按床位数收取。
(3)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按户计收,每户每年1000元。
(4)诊所(含口腔医院等):按营业面积分档次计收,营业面积≦50(含50)平方米的,每户每年1000元;营业面积在51-100(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年1500元;营业面积>100(不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年2000元。
5.对商业、服务、娱乐、交通运输等其他行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营业面积、按户、按辆等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施甸县城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二)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费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出台餐厨垃圾处理费,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对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160元。
(三)其他垃圾处理费
对粪便运输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市政工程垃圾处理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根据处理成本协商定价。
二、对弱势群体的减免费政策
(一)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的个人、易地搬迁人员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减半征收;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承办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费用按总额的60%收取。
(二)对因不可抗力、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企业、个体经营者经营困难的,对事故持续期间,经政府同意可免收、减收垃圾处理费(含餐厨垃圾处理费)。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前应将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公共场所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并做好重点群体的宣传工作。
(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垃圾收集、清运、处理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三)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提高收缴率。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县城内的甸阳、文武、幸福三个社区及县城周边的乌邑、沙坝、张家、团树、大竹篷五个社区。
附:施甸县城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施甸县城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 |||
(一)城镇居民(含租房居住的外来人员) | 元/月·人 | 5 | 1.按常住人口和易地搬迁人口计收 |
(二)除学校医院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驻施单位 | 元/月·人 | 5 | 1.单位承担,以实有人数为计费基础,包括在编及合同工、临时工 |
(三)学校 | 校园餐厨、绿化垃圾另行收取 | ||
1.在编及合同制职工 | 元/月·人 | 5 | 1.按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方式合并计收 |
2.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 元/月·人 | 1.2 | |
(四)医疗卫生机构 | 内设餐厨、商铺、宾馆、停车场、绿化等垃圾及医疗废弃物等按相应标准另行收取 | ||
1.医院 | 元/人/月 | 5 | 1.按职工人数+编制床位数方式合并计收 |
元/床/天 | 0.4 | ||
2.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 | 元/户/年 | 1000 | |
3.诊所(含口腔医院) | 元/户/年 | ||
①营业面积≦50(含50)平方米 | 元/户/年 | 1000 | |
②营业面积51-100(含100)平方米 | 元/户/年 | 1500 | |
③营业面积>100(不含100)平方米 | 元/户/年 | 2000 | |
(五)住宿业 | 内设KTV、茶室、康体、会所等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 ||
1.五星级宾馆 | 元/间·天 | 1 | 全年按50%以上的客房入住率计收 |
2.四星级宾馆 | 元/间·天 | 1 | 全年按50%以上的客房入住率计收 |
3.三星级宾馆 | 元/间·天 | 1 | 全年按40%以上的客房入住率计收 |
4.二星级宾馆 | 元/间·天 | 1 | 全年按40%以上的客房入住率计收 |
5.星级以下宾馆及公寓、旅社、招待所 | 元/间·天 | 1 | 全年按30%以上的客房入住率计收 |
(六)餐饮业(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食堂) | 元/㎡/月 | 1.营业面积按厨房及餐厅面积计算 | |
1.营业面积≦30(含30)平方米 | 元/户/月 | 30 | |
2.营业面积31-40(含40)平方米 | 元/户/月 | 40 | |
3.营业面积41-50(含50)平方米 | 元/户/月 | 50 | |
4.营业面积51-100(含100)平方米 | 元/户/月 | 60 | |
5.营业面积101-150(含150)平方米 | 元/户/月 | 70 | |
6.营业面积151-200(含200)平方米 | 元/户/月 | 80 | |
7.营业面积201-250(含250)平方米 | 元/户/月 | 90 | |
8.营业面积251-300(含300)平方米 | 元/户/月 | 100 | 以此类推,营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增加10元 |
(七)服务业 | |||
1.公共基础服务业 | |||
(1)金融服务业、保险业、房地产、装修公司、物业管理 | 元/户/年 | 4000 | 1.按单位及网点+职工人数方式合并计收 |
元/人/月 | 5 | ||
(2)物流公司 | 元/㎡/月 | 1 | 1.按营业面积计收 |
(3)加油站、燃气公司、加气站 | 元/户/年 | 5000 | 每增加一个网点增3500元 |
(4)普通法人机构(建筑、评估、测绘、招标、售楼部、租车行、婚纱摄影、广告传媒公司) | 元/户/年 | 2000 | |
(5)生产、加工、工程项目部施工人员 | 元/人/月 | 5 | 按从业人员计收,下设机构按1000元/年计收 |
2.其他经营服务业 | |||
(1)洗车场(点) | 元/㎡/月 | 1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2)停车厂、二手车交易市场(含仓库) | 元/㎡/月 | 1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3)生产、加工、修理业 | 元/㎡/月 | 1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4)废品收购站(点) | 元/㎡/月 | 1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5)彩票销售点 | 元/格/月 | 20 | 每增加一格加10元 |
(6)旅游景区景点 | 元/户/月 | 300-600 | 1.指经营性质的旅游景区景点 |
(7)快递公司 | 元/㎡/月 | 2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8)临时摊点 | 元/㎡/天 | 1 | 仅限于临时性活动 |
(八)商业 | |||
1.普通商铺 | 元/㎡/月 | 1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2.百货商场(城)、其他卖场 | 元/㎡/月 | 1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九)娱乐业 | |||
1.KTV | 元/㎡/月 | 0.5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2.茶室、酒吧、网吧、麻将室 | 元/㎡/月 | 0.5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3.康体、会所 | 元/㎡/月 | 0.5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4.报告厅、电影院、歌舞剧院 | 元/座/年 | 10 | 入座率不低于30%以上 |
5.老年活动中心、宴客场地出租 | 元/户/年 | 2400 | 按每户每年计收 |
(十)农贸市场(含蔬菜、水果批发市场) | 不含餐厨垃圾、湿垃圾处理费 | ||
1.铺面 | 元/㎡/月 | 1 | 按铺面使用面积计收 |
2.固定摊位及果蔬水果摊点 | 元/摊/天 | 2.5 | |
3.零星摊点 | 元/摊/天 | 1 | |
(十一)交通运输业 | |||
1.大中型车辆 | 元/辆/月 | 15 | 包括2吨及2吨以上货车、16座及16座以上客车 |
2.小型车辆 | 元/辆/月 | 10 | 1.包括 2吨以下货车、16座以下客车 |
3.拖拉机、农用车 | 元/辆/月 | 10 | |
(十二)绿化垃圾 | 每桶 | 20 | 含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施单位、学校、小区等绿化产生的垃圾 |
(十三)生活垃圾自运入场 | 元/吨 | 100 | 居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的 |
二、非居民餐厨垃圾 | 元/吨 | 160 | 餐厨垃圾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
三、建筑垃圾转运及处理费 | |||
1.建筑垃圾转运 | 元/吨 | 协商定价 | 由双方根据运输成本协商确定 |
2.建筑垃圾处理 | 元/吨 | 协商定价 | 由双方根据运输成本协商确定 |
四、粪便运输、处理费 | 元/吨 | 协商定价 | 由双方根据运输处理成本协商确定 |
五、市政工程垃圾 | 工程造价 | 协商定价 | 由双方根据运输成本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