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31024-0004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听证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文号 | 浏览量 | 178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调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听证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于2023年8月16日在县住建局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31名(消费者13名、经营者1名、与听证事项相关方7名、相关领域的专家2名、政府部门6名、县人大代表1名、县政协委员1名),实到会29人,超过三分之二,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
听证会听证人由县发改局副局长李杰、县住建局副局长张妮、县发改局价费股股长施保许3人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发改局纪检组长李钧、县司法局副局长李国强两位同志担任本次听证会的听证监察人。
听证会由县发改局副局长李杰主持,严格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听证会上县发改局价费股股长施保许介绍了县城生活垃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情况,陈述了初步拟定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征求意见稿);听证参加人围绕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垃圾处理清运服务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县发改局价费股股长施保许、县市政服务中心主任张源滨以及县住建局副局长张妮依次作了解答;听证监察人县司法局副局长李国强同志对本次听证监督情况做了说明定论。
二、听证参加人对调整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
根据听证会议记录和听证参加人提交的听证意见表,赞成合理上调收费标准的共27人,占实际参加听证人数29人的93.1 %,建议维持现行收费标准的共2人,占实际参加听证人数29人的6.9%。认为调整收费标准没有社会稳定风险的3人,占10.3%,认为有低风险的17人,占58.6%,有中风险的8人,占27.6%,有高风险的1人,占3.5%。主要意见建议归纳如下:
(一)对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面的主要意见建议
1.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建议维持现行收费标准。
2.一次性上调幅度过大,应建立定期调整机制,采取小幅度多频次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高于周边县区。
3.由于近年来住宿业、娱乐业不景气,KTV、茶室、酒吧、康体等开房率较低,拟定的调整标准过高。
4.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年15元收费标准过高。
5.对餐饮业等占地面积大的特殊经营户应明确收费方式,如明确按房内面积计收,或实行级差化分段按档收费。
6.社区多为失地农民,建议对社区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应给予优惠。
7.幸福社区是全县集中搬迁安置点,生活水平低,建议垃圾处理费维持原来的收费标准。
8.对低保户及残疾人家庭等弱势群体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优惠措施。
9.对机关单位临时工、公益性岗位等人员减半计收。
10.对城镇居民的收费标准按户核定。
11.对城镇居民的收费标准按户籍人口计收。
(二)对加强收费管理方面的主要意见建议
1.收费调整方案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2.要建立收费保障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完善收缴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收缴率,体现公平负担,建议将垃圾处理费随电、随水价征收。
3.垃圾处理收费收入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确保垃圾处理资金使用安全。
(三)对垃圾处理清运服务方面的主要意见建议
1.对垃圾清运要及时,增加垃圾收集清运频次。
2.要完善垃圾收集设施,配齐垃圾桶。
3.对非居民厨房泔水要拿出处理方案。
4.加大建筑垃圾管理力度,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5.扩大垃圾分类设施面,推进垃圾分类管理进程。
6.应在县内建设垃圾处理厂,降低垃圾处理运输成本。
三、对听证参加人建议的处理意见
(一)对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面建议的处理意见
1.关于维持现行收费标准的建议不予以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一是现行收费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县城发展需要,垃圾处理费收入占城市环卫支出比例太低,政府负担较重。二是我县县城垃圾处理价格改革滞后,保山市其他县区都已先后完成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
2.关于采取小幅度多频次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高于周边县区的建议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对各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参照周边县区的收费标准制定我县县城的收费标准。
3.关于住宿业、KTV、茶室、酒吧、康体等,拟定的收费标准过高的意见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参照保山中心城区的收费标准重新研究制定收费标准。
4.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年15元收费标准过高的意见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重新研究收费标准,在每生每年15元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5.关于对餐饮业应明确按什么计算计收并实行级差化分段按档收费的建议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按厨房和餐厅面积计收,重新研究制定实行级差化分段按档收费方案。
6.关于对社区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应给予优惠建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一是调整后收费标准仅限于在县住建局服务区域内执行,不适用于农村;二是对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不便于执行。
7.关于对幸福社区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维持原来的收费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如果仅上调其他领域的收费标准,而对幸福社区居民维持原来的收费标准就会造成不公平,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统一考虑对易地搬迁户制定优惠措施,但是不宜维持现行收费标准。
8.关于对低保户及残疾人家庭等弱势群体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优惠措施的建议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在初步拟定的调整方案中已经制定弱势群体减免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9.关于对机关单位临时工、公益性岗位等人员减半计收的建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人数是单位规模大小的标志之一,按人数只是计费基数,由单位承担而不是由个人承担。
10.关于对城镇居民的收费标准按户核定的建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如果在政策文件上规定按户核定,一是对人数较少的居民不公平。二是不灵活,不便于执行。按人核定相对灵活、便于操作,在实际执行中可按人数计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家庭平均人数折算按户数。
11.关于对城镇居民的收费标准按户籍人口计收的建议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的理由:由于城市居民人口流动性大,户在人不在或人在户不在的现象较为普遍,按户籍人口计收存在不公平的隐患。
(三)对加强管理等其他方面建议的处理意见
1.关于收费调整方案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等5个方面的建议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一是通过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施甸电视台、水墨施甸等新闻媒体宣传调整垃圾处理费的原因、必要性以及政策依据、收费标准;二是县发改局将会同县住建局制作收费标准调整宣传单在街道、社区、小区张贴和发放,做好政策宣讲;三是由县住建局在醒目的场所设立公示牌或公示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
2.关于要建立收费保障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完善收缴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收缴率,体现公平负担,建议将垃圾处理费随电、随水价征收的建议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一是收费调整方案出台后,县住建局会同发改等部门共同研究垃圾处理费征管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征收。二是加大收费征收管理执法力度,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理意见:由住建局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费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支管理,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对垃圾处理清运服务方面的建议处理意见
关于对垃圾清运要及时,增加垃圾收集清运频次等6个方面的建议均予以采纳。
处理意见:由县住建局会同骏洁环卫公司共同研究解决方案,逐步解决和完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