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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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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9934-1/20241111-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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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应急管理
关于对保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保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2024 年 07 月 05 日 20 时 10 分许,保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骨料车间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事故。经调查认定,此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擅自前往其他作业区,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保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保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520000.00 元(伍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安全管理员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24769.41 元(贰万肆仟柒佰陆拾玖元肆角壹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施甸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施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