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9934-1/20240327-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关于对施甸冠胜矿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2024 年 02 月 26 日,施甸县应急管理局在施甸冠胜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尾矿库现有职工 3 人,未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尾矿库未按规定配备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尾矿工杨金寿特种作业操作证于 2023 年 7 月 31日到期(重大安全隐患);2、尾矿库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前期设计堆存尾矿干排方向是从坝前向库尾方向填推,尾渣顶面干涸并有一定承载力后,从库尾往排洪井方向也同时推排尾矿;现场检查时,在坝前有积水的情况下,直接从库尾往排洪井方向推排尾矿(重大安全隐患);3、尾矿库区存在未按设计进行挖掘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形成面积约 60 平方米的积水坑;4、设计以外的选厂废水进库(重大安全隐患);5、2023 年度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重大安全隐患);6、尾矿库未制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尾矿库未按规定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一人一档”;2023 年“一期一档”培训档案没有典型事故案例、考核结果内容,未注明新训或复训情况;8、尾矿库未设置最大坝体剖面的浸润线在线监测系统;未对坝体位移、最大坝体剖面的浸润线进行人工安全监测(重大安全隐患);9、2023 年度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10、尾矿库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11、尾矿库未如实记录2023 年 4 季度和 2024 年 1 月—2 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施甸冠胜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115000.00 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00(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行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施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0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