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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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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9934-1/20231020-00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3-10-20
文号 浏览量 11
主题词 应急管理
关于对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20230823日,施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油罐区外部安全距离不足,根据《现场检查记录》(施应急现记〔202322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施应急责改〔202322号),责令该企业于20231007日前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油罐区外部安全距离不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壹百元整(¥3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蔡XX,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蔡XX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施甸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