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9934-1-/2022-0912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09-12 |
文号 | 浏览量 | 40 |
2022年8月31日,根据施甸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在对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对加油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当场)处罚决定,处于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施甸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