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9934-1-09_E/2018-0731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文号 | 施安办(2018)10号 | 浏览量 | 6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违法违章停放、充电等问题,全力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高发多发态势,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18〕25号)以及全国、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施甸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施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施甸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保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安办〔2018〕12号)要求,县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生产、销售企业底数,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着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和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县安委会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安监局长李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胡军任副组长,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部署、组织协调、督导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胡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调度、信息传递、督导考评、编发简报等日常工作。各乡(镇)安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开展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乡(镇)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工信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
(三)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地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侧重加强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四)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推动市政建设项目配套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五)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七)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四、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清理。对小区、居民住宅建筑的门厅、楼梯间和楼道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公安、消防、乡(镇)、社区要集中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居民小区、住宅楼和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排查,督促专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严格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加强巡查看护,严防清理后出现反弹。
(二)推动居民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各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居民住宅区集中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和智能充电设施。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必须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无物业服务企业住宅楼,也要建设或协调利用附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库(棚);棚户区、城中村要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确有困难的,可设置若干集中充电点,充电点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或与住宅进行防火分隔,且充电点内不应有可燃物。电动自行车库可利用住宅小区现有车库,但要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库(棚)及集中充电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应设置简易的报警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电箱和充电线路设计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充电插座使用数量、插孔数量应符合用电安全,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
(三)明确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是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完成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培训;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是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由乡(镇)统一协调,明确和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管理,督促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以及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凡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必须进行现场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和当地群众,进行现场警示教育。乡(镇)、社区及消防部门要利用有效的宣传时间,集中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火灾成因和存放、充电要求。要开展入户宣传,特别是对辖区棚户区、城中村的居民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讲清电动自行车特别是自行改装电路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告知正确的停放、充电方式,电池达到使用年限的建议更换。要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和微博、微信等媒体推出电动自行车火灾系列专题,曝光典型火灾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或聘用第三方专业宣传机构开展安全宣传。要印发张贴挂图标语,在每个小区、每栋居民楼、每个院落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挂图,提高居民群众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的意识。
六、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上旬)。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由各乡(镇)通过各种渠道发布通告(制样见附件2),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划片排查和集中培训阶段(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安委会要牵头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基层力量在辖区内开展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要摸清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工作台账;要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各乡(镇)要组织本辖区内各村委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提升相关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意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日至年底)。各乡(镇)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集中查处一批违规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的企业以及违法违章停放、充电的个人。多次检查仍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工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制定督查工作制度,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每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下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逐一整改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市政府安委办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电动自行车监管职能交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安委会作为此次专项治理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主抓,副职领导分片具体抓的包干责任制,督促抓好治理任务的落实;村委会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明确辖区内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细化量化各单位的具体排查责任,制定推进计划,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坚持文明执法。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县安委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对乡(镇)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及综合督导检查的必查内容。各地也要加大考核评比和督导检查力度,既要查地方居民小区和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也要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区域,县安委会将派出工作组驻点督导、重点督办。
各乡(镇)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6月10日前报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办公室(县公安消防大队);6月份起,每月21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同时报送附件3的内容);12月16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地要注意整理掌握本地区工作情况,同时,要积极报送相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时反映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联系电话:0875—8121880,8121880(传真),相关材料上报办公室邮箱:2372012546@QQ.com(互联网)。
附件: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2.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3.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工作统计表
附件1
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点通用要求
1.优先在室外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分散设置。新建建筑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在2辆/户配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
2.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区域的单位、场所,要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规划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点。
二、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设置要求
1.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保持敞开并具备挡避风雨功能。
2.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3.严禁电动自行车充电库与汽车库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
4.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统一设置,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内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低于6米。
6.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三、室外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设置要求
1.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保持敞开并具备挡避风雨功能。
2.独立设置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置。
3.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点确需贴临居民楼或其他公共建筑建造时,贴临面应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动点内电动自行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间距不宜小于4米。
5.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电气设施设置要求
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地下、半地下具有独立空间的充电库,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2.楼外独立的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地面台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3.充电配电箱内断路器应兼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4.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间接接触防护;
5.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插座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OA安全插座,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
五、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按照每50平方米设置2具4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当未达到设置消火栓系统要求时,宜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三)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当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时,宜增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满足如下要求:
1.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
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管道泵从市政管网或储水箱取水、室内消火栓管道等方式供水。
3.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供水管径不应小于50毫米;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供水管径不应小于65毫米。
4.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室内配水干管管径不应小于40毫米;配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25毫米;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管径不应小于15毫米。
5.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的最大净高度不应大于6米。喷头距离墙不应小于100毫米,一个房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不应大于3.6米。
6.喷头工作压力应为0.05MPa,最不利点压力不应低于0.03MPa。系统供水压力不得低于0.2 MPa。
(四)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当未达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时,宜增设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并满足如下要求:
1.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可按照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布置。
2.探测器应安装于房间顶部,并宜居中。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探测器周围0.5米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宜水平安装。
3.独立式报警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装规程。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可靠,探测器指示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五)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流量、压力无法满足本技术要求时,宜设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六、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中村出租屋、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群众自建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可参照本技术要求执行。
附件2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制样)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楼院,由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负责本小区、楼院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楼院,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开展排查清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对居民小区、楼院立即开展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严禁在建筑物楼梯间、疏散通道、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停放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楼院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车棚(车库),并配套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车棚(车库)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与建筑物、楼梯口等保持安全距离。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和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购买已获生产许可的电动自行车,并按要求集中停放和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采取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96119”消防安全隐患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安全生产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3
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工作统计表
乡(镇) |
落实管理责任 |
规范停放充电行为 |
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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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有管理单位的小区、楼院(个) |
排查无管理单位的小区、楼院(个) |
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处) |
建成充电桩(个) |
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处) |
发现违规 停放隐患(处) |
发现违规 充电隐患(处) |
清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处) |
处罚个人(人) |
处罚单位(家) |
罚款 (万元) |
行政 拘留(人) |
印制张贴通告及相关宣传资料(份) |
官办消防新媒体及社会媒体刊播相关报道(条) |
组织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次) |
组织疏 散演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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甸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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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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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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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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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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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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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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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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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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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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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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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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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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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