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9934-1-09_E/2017-0124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1-24 |
文号 | 施安(2017)2号 | 浏览量 | 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防止恶性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意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清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抓紧抓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确保安全”的原则,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通过严格监管,取缔非法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网点,打击零售网点违禁品违法销售行为,消除非法运输、超量储存行为;提高人民群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本单位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明确职责,扎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合理布点及综合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发放,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以打击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爆炸危险品作为重点,侦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案件,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打击零售商户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的特卖、厂价直销以及超零售范围申请的批发类经营广告,一律不予受理。严防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进入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县交通局负责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和查处,严禁人员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进入车站、搭乘车辆等违法行为。
县消防大队负责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零售点消防安全巡查工作,督促履行好防火主体责任,切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县住建局负责打击违规占道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本区域集中燃放地点,劝导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并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监督管理的职责,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出成效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7年1月27日前)为执法整治阶段:各乡(镇)组织本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落实1名分管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全面排查所属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排查整治。
第二阶段(2016年1月28日至2月26日)为巩固深化阶段:对问题严重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
者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逐一复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并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行业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烟花爆全方位专项检查。并于2017年1月27日前、2017年2月27日前将本乡(镇)、本单位开展执法整治工作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8121362,邮箱:zh3124ang@163.com。县安委会将把本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责任状考核,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