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30/2016-040103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4-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32 |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个人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服务事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含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含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审批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是 √否
收费标准
有无年检
无
收费依据:
是否进驻服务中心
是
受理时间、地点
正常上班时间,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科室、电话
建设规划科
8125774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申报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委派规划技术员勘查→建设科审查→建设科制证→局长审批→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报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手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个人应向县建局提交加盖手印的书面申请;
(三)在施甸县城河西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个人,需提交施甸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
(四)有明确四至界限的位置图1/300或1/500地形图(原件1份);
(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个认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本人手印印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