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30/2016-0401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4-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22 |
事项名称
房屋注销登记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服务事项
承诺时限
当日办理
法定时限
审批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是 □√否
收费标准
有无年检
无
收费依据:
是否进驻服务中心
是
受理时间、地点
正常上班时间,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科室、电话
房管所
8125466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依据名称
《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依照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针对申请理由,由申请人交清所需申报材料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申报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申报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或是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1、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2、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3、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 在建工程的登记证明和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