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2020-0817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文号 | 浏览量 | 3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施卫医罚〔2020〕11号 |
案 由 |
闫丽芬非医师行医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0年7月24日,施甸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闫丽芬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环城南路西侧惠通路北侧中宏阳光城二期28幢11号普裕药房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 在普裕药房二楼楼梯口摆放12件使用过的250毫升5%葡萄糖注射液,走廊东侧的房间内有未开封的11件250毫升5%葡萄糖注射液,药柜上摆放着9盒氨茶碱注射液,8盒二羟丙茶碱注射液,4盒注射液阿奇霉素,16盒注射用炎琥宁,9盒安乃近注射液,12盒黄体酮注射液,9盒维生素B6注射液,桌面上摆放数个用过的注射器,开封过的氯化钠注射液和75%乙醇消毒液,桌下放着一箱使用过的注射器,一箱使用过的输液器,墙上挂着3本处方签,走廊西侧的房间摆放5张输液椅,墙上装有5个雾化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8月12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