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2018-112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文号 | 浏览量 | 86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医罚〔2018〕1号 |
案 由 |
杨欣芝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4月12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杨欣芝位于施甸县仁和镇中和村委会昌和村一组047号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欣芝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5月11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医罚〔2018〕2号 |
案 由 |
郭希洪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4月12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郭希洪位于施甸县仁和镇中和村委会新和二组020号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郭希洪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5月11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医罚〔2018〕3号 |
案 由 |
李洪凤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4月12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李洪凤位于施甸县仁和镇查邑村委会小坝三组005号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洪凤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5月10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医罚〔2018〕4号 |
案 由 |
杨志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4月12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杨志富位于施甸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沙沟四组017号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志富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5月11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医罚〔2018〕5号 |
案 由 |
段玉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4月12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段玉牛位于施甸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沙沟一组006号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段玉牛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5月11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医罚〔2018〕6号 |
案 由 |
李延林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6月27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李延林位于施甸县仁和镇复兴村委会大树脚二组041号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延林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7月13日 |
备 注 |
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