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2018-1114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文号 | 浏览量 | 69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8〕11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由旺镇阿兮美发店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8月20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施甸县由旺镇阿兮美发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理发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次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8月29日 |
备 注 |
2018年8月30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8〕12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甸阳镇阿斌发型设计室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8月21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施甸县甸阳镇阿斌发型设计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理发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8月28日 |
备 注 |
2018年8月28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8〕13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甸阳镇千姿美容院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8月21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施甸县甸阳镇千姿美容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美容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次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8月30日 |
备 注 |
2018年8月31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8〕14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甸阳镇阿梅美发店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8月22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施甸县阿梅美发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理发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8月31日 |
备 注 |
2018年8月31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8〕15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甸阳镇时尚发艺店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8月23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施甸县甸阳镇时尚发艺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理发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次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8月29日 |
备 注 |
2018年8月30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8〕16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甸阳镇双芹发屋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8月29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施甸县甸阳镇双芹发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理发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第三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14日 |
备 注 |
2018年9月17日结案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8〕17号 |
案 由 |
施甸县仁和镇保场超市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商场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8年9月3日,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施甸县仁和镇保场超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场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商场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日自觉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13日 |
备 注 |
2018年9月13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