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13_A/2017-0703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7-07-03 |
文号 | 浏览量 | 21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7〕1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甸阳镇久久商务酒店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住宿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住宿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完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五日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7〕2号 |
案 由 |
施甸县姚关镇吉玛特超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完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五日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4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7〕3号 |
案 由 |
施甸县姚关镇菲菲发廊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店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店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完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日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7〕4号 |
案 由 |
施甸县万兴乡淼蕊发廊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店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法 事 实 |
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店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完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三日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4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7〕5号 |
案 由 |
施甸县由旺镇韶敏理发店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店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法 事 实 |
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理发店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完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五日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7〕6号 |
案 由 |
蒋子娟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舞厅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法 事 实 |
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舞厅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完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日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施卫公罚〔2017〕7号 |
案 由 |
施甸县姚关镇酷亚豪客娱乐会所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舞厅场所经营活动案 |
主 要 违法 事 实 |
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舞厅场所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觉完全履行,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当日履行。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和日期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