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2023-0404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文号 | 浏览量 | 265 |
全县各诊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于2022年12月20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033号)(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办法》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请在2023年度校验到期日前及时办理许可转备案,并对照最新2022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自查,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甸县卫生健康局将不再受理原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停业、歇业、延续等业务。自2023年12月20日起将不再受理诊所转备案业务确认,原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自动作废并注销。
特此公告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