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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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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8405-1-14_B/2017-0609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6-09
文号 浏览量 43
主题词 计划生育
施甸县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施甸县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云发〔2016〕28号)精神,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6〕21 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办字〔2016〕122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形势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政策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

第四条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查调研、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责任制主要内容

第五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情况;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措施、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的情况;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的情况。

(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各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领导小组运行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情况,卫计部门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第六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第七条明确分级责任。县级突出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乡镇、村两级突出政策法规落实、基础信息管理、网络队伍建设。

第八条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包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领导小组有效运行;将计划生育新政策法规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党委、政府综合考评并作为单项考核,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研究解决制约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经费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强化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职责并落实编制、人员、责任,设置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加强管理;逐步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等。

第九条各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建立领导小组经常性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研究重大决策、督促指导工作、综合协调相关部门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相关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建立完善定期磋商、密切配合工作机制等。

第十条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决策部署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计划生育相关公共服务保障,与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调、信息互通机制,协调督促本系统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等。

第十一条卫计部门经常性工作职责包括: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科学、合理设置经常性工作指标体系,引导卫生计生部门和机构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加强宣传倡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保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日常工作督导检查和动态管理,推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水平。

第三章责任制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考核与督查、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坚持督查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

(一)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重点,结合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每年年中组织对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乡镇及时组织重点督查。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12 月5日前要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当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二)督查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延伸至部分村(居)委员会。

(三)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指导督查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对象、重点和时间安排,做好督查人员的组织培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根据需要参与督查的组织实施。

(四)督查对象应根据督查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坚持动态管理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注重加强日常工作动态管理,形成日常管理与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相衔接的考核评价机制,既注重结果考核又注重过程评价。

第十五条坚持绩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方式,建立健全责任目标考核结合日常调查结果、工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及领导测评的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项目、权重和目标值,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重点工作,加大考核权重,以定量考核为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对一般性工作,以定性评估为主,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七条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考核指标,不搞一刀切。各乡镇探索创造可以推广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可适当加分。

第四章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充分听取乡镇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县卫计局于每年年初拟订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及考核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拟订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单项考核方案,报县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县政府领导与各乡镇政府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分别签订当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二十条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基层工作调查和年终考核两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基层工作调查:半年和年末在各乡镇、各部门自查基础上,由县卫计局经县政府授权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专项调查,统一组织调查组深入乡、村及居民住户实地收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相关信息资料,为目标管理考核提供客观详实依据。

(二)年终考核:按县委、县政府集中考核统一部署,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县卫计局汇总基层调查和年终考核情况,形成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五章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束后,县卫计局研究分析考核结果,根据需要对相关乡镇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结果移交县委组织部,作为对乡镇、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严格督查考核。考核按百分制计奖,半年督查占总分的30%,年底考核占总分的70%。对考核结果90 分以上,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乡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80 分至90 分(不包含90 分),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乡镇,约谈其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考核结果80 分(不包含80 分)以下,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坚持资格审查制度,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评先评优时,应征求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其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实行重点管理。任务未完成、工作滑坡的乡镇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抓好整改落实,县卫计局应加强重点督查。经整改未见明显改观的,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乡镇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卫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必须严明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假公济私、铺张浪费、迎来送往、超标接待、吃请收礼,严禁借考核之名对考核对象和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配套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