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76388405-1-13_A/2016-0704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3-30
文号 浏览量 56
主题词 卫生
施甸县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指导、规范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基金效益,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2号)、《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保山市卫计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保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卫计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和弃婴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工作领导小组

县级确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县级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县级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承担募集资金、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审计、民政、公安、人社、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的县级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应忠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蒋红梅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段永宏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李朝凯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泉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文栋 县公安局副局长

段体美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杨建耀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杨培勇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财股股长

杨金花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农合办公室负责人

黄其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医管股股长

杨芝秀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陈加庆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张希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主任

赵兴梅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杨忠坤 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杨建耀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杨培勇、杨李花、黄其颜、曹立寰、李必娟。领导小组建立由卫生计生、财政、审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救助对象及支付范围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

对象为在施甸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以及弃婴。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程序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支付能力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弃婴救治费用。

四、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包括“急诊医学科”,并对救助对象进行了急救。

(二)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财务、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到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

(三)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可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治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确认患者身份,医疗机构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将身份确认情况反馈收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积极联系其家属或监护人。

(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之前向县卫计局提交当年1月至6月以及上一年度7月至12月需救助人员的《施甸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附件1)》,时间以患者出院时间计算。

(六)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甸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2.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及医疗费用总清单。

3.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4.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5.申请机构所在地派出所无法核实患者身份的说明;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还应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社会救助证》、《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困难群体证明复印件。

6.低收入家庭患者提供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7.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8.其他材料。

五、组织审核

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7月底、1月底以前组织有关部门及基金审核专家组成员,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救助对象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

(二)医疗机构实施的急救是否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要求,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公安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支付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六、批准支付

(一)批准

1.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理由。

2.医疗机构对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复核,得出最终结论。

(二)支付

每年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募集情况及救助费用申报情况,进行基金支付。

1.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如无异议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七、监督管理

(一)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应每半年将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基金结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及《保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附件2),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四)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五)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由基金管理经办机构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按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医疗机构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

2.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3.公安机关负责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

4.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

6.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的款项,并根据捐赠人意向将捐赠款及时转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7.审计部门按职能要求并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开展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

8.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的规定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七)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3月起实施。


附件【附件1审批表_2汇总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