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9234k-/2022-032900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文化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县文化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六)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本行政机构除行政处罚信息按原渠道公示外,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要在施甸县人民政府网 “政务公开”“行政处罚”专栏公示。
(二)办公场所公示。本行政执法机构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本行政机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办事指南、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