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9234k-12_A/2016-121402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文号 | 浏览量 | 33 |
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施甸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王开洪;
(四)单位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031号;
(五)邮政编码:6782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8120318。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
名 称
| 制定
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06.29
| 国家主席令第5号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06.01
| 国家主席令第42号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04.01
| 国家主席令第26号
|
4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省第人大常委会
| 1994.07.01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
5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5.09.26
|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6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2013.07.18
| 国务院 638号令
|
7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12.07
| 国务院645号令
|
8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0.11.05
| 国务院295号令
|
9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03.01
| 国务院令第458号
|
10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07.26
| 国务院令第315号
|
11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2.12
| 国务院令第 342 号
|
12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12.07
| 国务院令第645号
|
13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4.07.29
| 国务院令第653号
|
14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3.03.01
| 国务院令第634号
|
15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13.03.01
| 国务院令第632号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3.03.01
| 国务院令第633号
|
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15
| 国务院令第363号
|
1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09.01
| 国务院令第439号
|
19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国务院
| 2003.03.01
| 国务院令第370号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5.10.01
| 国务院令第180号
|
21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化部
| 2009.10.01
| 文化部令第47号
|
22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12.01
| 文化部令第40号
|
23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13.03.11
| 文化部令第55号
|
24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部
| 2011.04.01
| 文化部令第51号
|
25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
| 2010.08.01
| 文化部令第49号
|
26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07.01
| 文化部令第29号
|
27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12.01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
28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
| 2011.03.25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
29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12.01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
30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9.10.01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31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
| 2002.08.01
|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
32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8.04.15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33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 2005.05.30
|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第5 号令
|
34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
| 2009.06.05
|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35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4.08.01
| 新闻出版署令第22号
|
36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署
| 1998.01.01
| 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
37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
| 2011.04.06
| 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
38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国家广电总局
| 2004.07.06
| 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
|
39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国家广电总局
| 2004.11.15
| 国家广电总局第45号令
|
4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原国家广电部
| 1994.02.03
| 原国家广电部第11号令
|
41
| 施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 施甸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 2011.03.21
| 施机编﹝2011﹞3号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9项)
第一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20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结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项:印刷业的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项: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山
执法人员名称:
张益山(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18765)
董德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51965)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行政处罚(共225项)
第一项: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或者依托境内学术研究机构开展,并由境内机构报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告知调查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经批准在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调查对象等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2.伪造、冒用、转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批准文件的;擅自变更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调查批准文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等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或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等情节较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对境内学术研究机构未按规定就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事项申请审核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境内合作或者依托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 3年之内不再批准其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或者依托境内学术研究机构开展,并由境内机构报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告知调查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境内机构未按规定报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2. 境内机构未按规定报批的,并在调查结束后未按要求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3. 由于境内机构未按规定报批,或者在调查结束后未按要求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3年之内不再批准其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弄虚作假申报项目及传承人、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撤销已认定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并责令其退还所获得的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四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四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四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四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四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经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经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经评估恢复原状或消除影响所需经费四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危及文物安全的轻微风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有危及文物安全的明显风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有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出风险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项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移交文物或与档案不符文物不足10件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未移交文物或与档案不符文物不足30件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未移交文物或与档案不符文物不超过30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赠与、出租或者出售文物不足2件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赠与、出租或者出售文物不足5件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赠与、出租或者出售文物不超过10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借用、交换国有馆藏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未按规定处置文物不足10件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未按规定处置文物文物不足30件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未按规定处置文物文物超过30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补偿费用不足2万元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补偿费用不足5万元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补偿费用超过5万元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发现文物隐匿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追缴文物;
2. 发现文物隐匿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且故意逃避调查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抗拒追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倍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追缴文物;
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且故意逃避调查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且抗拒追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倍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的罚款5千元;
2.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罚款1万元;
3.对文物造成严重损坏的罚款2万元。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的罚款1万元;
2.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罚款5万元;
3.对文物造成严重损坏的罚款10万元。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执法行为
第二十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无违法经营额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②违法经营额在2千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在2千元以上5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因在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0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②一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③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接纳3名未成年人的;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的,吊销许可证;④因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按本条款规定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网络游戏,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引发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仍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因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仍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因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的罚款;②经处罚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违法行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以上1万以下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项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以上1万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项违反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的。………”。
第九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以上1万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项营业性演出有法规禁止情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处5万元的罚款;②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不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③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违法;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②经处罚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项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演出举办单位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不全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②演出举办单位未做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②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④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⑤无照经营行为规模特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群众反响强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按规定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处罚。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百元以下的处罚;②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处罚。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责令停止提供,并处500元以下的处罚;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提供,并处500元以上1000千元以下处罚。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于5000元以下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违法内容未及时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责令改正;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超过办理时限的,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④经处罚后,仍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超过办理时限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项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 . .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项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 经处罚后,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项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项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经营的美术品仍没有明码标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项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项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七十六项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执法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项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项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项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执法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项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项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项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项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八)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项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项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责令停产停业;(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常渠道进货,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警告并没收实物和现金;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警告没收实物和现金,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禁止内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 .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十八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 .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 .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 . .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6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 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经处罚后,仍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二项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 . . .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 .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②经处罚后,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 . . .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②经处罚后,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仍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四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②经处罚后,娱乐场所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给予警告;②经处罚后,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5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以上1万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七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或无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 . .”。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或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项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 .”。
第八条第一款: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或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0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或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罚款;③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一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五项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二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三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细 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四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五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六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七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罚款;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八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未与申报信息一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0九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O项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一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二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②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问题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③经过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三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57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出版管理条例》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经营额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四项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61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注: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将原《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出版管理条例》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五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59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出版管理条例》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经营额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六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第五条 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七项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八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39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46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经营额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二九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经营额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出版管理条例》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经营额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一项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出版管理条例》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经营额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二项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三项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四项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五项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六项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七项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八项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三九项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下,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⑤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⑥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项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③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一项对在信息网络传播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③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二项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③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三项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③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四项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③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五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处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处罚;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处罚;③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六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处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处罚;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处罚;③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七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处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处罚;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下,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处罚;③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八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侵权复制品;②侵权数额较多或较大的,责令停止侵权,可以并处每件60元或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③侵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责令停止侵权,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四九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侵权复制品;②侵权数额较多或较大的,责令停止侵权,可以并处每件60元或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③侵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责令停止侵权,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五○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③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并没收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五一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③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并没收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五二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③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并没收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五三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条文和名称:(1)《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产生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产生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五四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五五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活动;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五六项违反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五七项违反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五八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三)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五九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三)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由于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六○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六一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六二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六三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 ,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六十四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六五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 ,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六六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六七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六八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②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六九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一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印刷品;②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二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三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五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六项出版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七项出版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八项出版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七九项出版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项出版宣扬邪教、迷信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一项出版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二项出版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三项出版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四项出版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五项出版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六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七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八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八九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一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二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三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四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五项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六项出版、进口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的;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七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八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九九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0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一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二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三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四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五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④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六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②有违法所得,但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七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八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0九项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项 非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承印、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印刷、复制企业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出版物。
非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承印、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l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一项 违反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亮证经营;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张贴法律、法规禁止的或者有欺诈内容的文字广告、宣传画;不得涂改、复制、租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自行变更经营方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经营;
(二)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三)不得张贴法律、法规禁止的或者有欺诈内容的文字广告、宣传画;
(四)不得涂改、复制、租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自行变更经营方式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二项 出版音像制品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三项 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四项 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罚款;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五项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违法经营额1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六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七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八项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一九项 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第二二0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一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二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原款项已删除已修改成此款项内容)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 项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四项未提供近两年进销清单或超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发行内部出版物的或者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等。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五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⑤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2项)
第一项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设施和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5条:(紧急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对违法行为轻微或情况不太紧急的,可以不予以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和财物;②对违法行为较重或今后难以收集证据的,可以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和财物;③对违法行为情况严重较重或情况紧急或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证据会消失的,予以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和财物。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项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强制种类:查封、扣押设施和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7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对违法行为轻微或情况不太紧急的,可以不予以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和财物;②对违法行为较重或今后难以收集证据的,可以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和财物;③对违法行为情况严重较重或情况紧急或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等证据会消失的,予以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和财物。
执法机构名称:施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行政强制执行(共0项)
(五)其他执法行为(共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