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2-x-/2023-0814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文号 | 浏览量 | 58 |
施甸县水务局救济渠道公示
救济途径
1.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机构:施甸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