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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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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2-x-06_C/2016-1121008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1-21
文号 浏览量 8
主题词 水利、水务
施甸县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巡查,是指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执法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和次数由各级水政监察机构根据本地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第四条  执法巡查实行分片负责。 

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和水库灌区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和水库灌区管理所的执法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行为;

(二)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及在库区内围垦的行为;

(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

(七)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建立执法巡查责任制,制定年度执法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执法巡查工作方案

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巡查时间、次数、路线、方式、内容、目的和任务等。 

第七条 执行执法巡查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办事。

第八条 执法巡查人员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

情况予以及时处理

(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经查实,属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建立执法巡查报告制度。执法巡查人员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巡查报告上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等。

乡镇水利工作站和水库灌区管理所应当每半年向县水政监察大队上报巡查情况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为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和调查取证的设备和经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水事案件的;

(二)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的;

(二)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的;

(二)在巡查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